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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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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并被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举报奖励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专利行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各种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12330或向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电话举报;
(二)通过山东知识产权服务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举报;
(三)投递信函至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
(四)直接到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一)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有违法事实、线索或初步证据;
   (二)举报案件属于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行为未经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经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结案后,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重大案件是指违法所得超过500000元或在一个行为中假冒3件以上专利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举报人仅就与其举报事实对应的假冒专利行为获得奖励,同一假冒专利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假冒专利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接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同时举报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的假冒专利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每半年将根据举报人举报立案查处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汇总上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核后30日内,由原受理举报案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自接到或者应当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是个人的,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交该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保密,非办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询有关举报人身份的任何信息。
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金,列入山东省年度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各市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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