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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授权日期2016年4月6日


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271000电    话18605480178
代理人姓名杨永涛机构名称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
住     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号
邮政编码271000电    话18653866518
代理人姓名机构名称
住     所
邮政编码电    话
被请求
姓名或名称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11号楼一层04室
邮政编码100080电    话010-80780805
 
请求处理的事项:1、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专利侵权;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调解专利赔偿款50万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贫氧蒸汽低氨燃烧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2016年4月6日获得授权公告,授予申请人专利权,颁发了专利证书并在专利登记薄上予以登记。专利号为:ZL 2015 2 0943395.9,证书号为:第5099962号。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在摘要中载明:“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贫氧蒸汽燃烧系统,包括窑尾烟室、分解炉、主燃煤管道、三次风管……”(详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在权利要求书中列明了七大特征;3页说明书6页附图解释了权利要求的内容。
2016年8月份,申请人在市场上发现被申请人关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催化还原底氨脱销系统工程”的“技术方案”。该催化还原底氨脱销系统的工艺方案中包括改造内容、流程图及关键技术都在卓昶公司“一种贫氧蒸汽低氨燃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内;技改总图在被申请人“一种贫氧蒸汽低氨燃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的附图范围内。被申请人在市场上发布广告宣称“创新研发出催化还原底氨脱硝系统工程技术”,其在市场上许诺销售的宣传图片中工程案例图片,也是拍摄于申请人在山东蒙阴的工程。被申请人许诺销售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催化还原底氨脱销系统工程”显然是侵犯了申请人“一种贫氧蒸汽低氨燃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2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被申请人未经
申请人许可,没有与申请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更没有向申请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便在市场上许诺销售,甚至涉嫌制造、使用和销售“一种贫氧蒸汽低氨燃烧系统产品”,侵犯了卓昶公司“一种贫氧蒸汽低氨燃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
 
 
 
 
 
 
 
 
 
 
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望贵局依法审查,并予以处理为盼。
                   此致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请求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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