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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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于风险代理,打赢官司后付费:

对于民事商事、经济合同、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法律允许的均可实行风险代理

一、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

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二、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

1、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

2、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

3、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

4、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对于商事、民事、经济合同、土地承包、房地产、建筑工程等等均可实行风险代理,但是其中不适用风险代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很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很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李学军律师:1825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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